鹿窟事件為白色恐怖初期台灣最大的一起政治案件,據說事件發生位置有相當美的風景,可以看到整個台北,所以尋找鹿窟事件的地點是我一直想要進行的活動,鹿窟的位置位在現今石碇鄉光明村,有很多條道路可以前往。我在拍完五分山之後,沿著新台五路到了汐止,根據先前自己蒐尋的資料,從汐止水源路上山,離開了水源路上平地的住宅區後,路幅逐漸狹窄,僅容一車通行!

除了這條水源路可以通到石碇之外,在剛剛山下還有一條「汐碇路」可以同樣通到石碇。我知道有部分讀者會按圖索驥,依照本部落格的景點前往嘗鮮,所以在此特別提醒大家,這兩條路線各長約八公里,路幅相當狹小,有一段坡度相當陡峭,除此之外沿途沒有任何店家,家戶相當稀少,駕車上山請注意車況及交通安全。






經過了約十多分鐘的山路,車子會來到一個岔路口,一條分歧出來的路現是通往等等要介紹到的大尖山風景區,另一條則是在往上到石碇,我來此休息,因為建造這層兩層樓的涼亭,其實是為了賞景之用!有幾位觀光客,也駕車來到此地登頂休息,也觀賞山下風景,從這裡可以看到的,是內湖區及大直地區。

從涼亭拍下的山下風景,內湖區及大直地區





通過涼亭後往前沒多久,我們正式進入了石碇鄉界,正式進入了鹿窟地區,鹿窟地區早年由於此地有鹿群出沒而得名,日治時代稱做鹿窟庄,國民黨政府來台後改稱鹿窟村,1942年發生鹿窟事件後,此地改名為光明村至今。

鹿窟事件正確的名稱應該是叫做「鹿窟基地案」,當年國民黨政府懷疑鹿窟山區有中國共產黨游擊隊在此活動,並建立武裝基地。在1952年12月28日晚上,正逢台灣省參議會參議員投票日當天,國民黨警備總部假藉便衣警員突然失蹤的裡由,進而對台北縣石碇鄉進行戒嚴,並且大肆搜索並逮捕地方人士。根據資料,當時下令搜索的是國民黨著名的特務頭子,超級殺人魔王谷正文。

鹿窟村民被捕之後,多移送到現今稱做「光明寺」的鹿窟菜廟中,全部集中在一間不到四十坪的房間內進行嚴刑拷打。根據統計,石碇鄉、瑞芳鎮、汐止市等地有四百餘位農民與礦工被捕,卅五人被判死刑槍決,自首無罪和不起訴者十二人,其餘九十八人被判有期徒刑,刑期合計八百六十五年,受牽連的村民達二百多人,形同滅村。(詳維基百科鹿窟事件介紹),這是一件相當嚴肅的歷史,而且很諷刺的,當年那個把村民扭曲成「中國共產黨之同路人」的政黨,現在已經變成真正的中共同路人了。

舊稱鹿窟菜廟的「光明禪寺」,內部空間頗大,一進門就有一座大池塘,不過因為正殿前方很多狗在休息,我不敢進去所以就沒拍了,下方照片中出現的建築,是該禪寺附設的納骨塔!





拍完了光明禪寺繼續往下坡走,就是北33號鄉道的交會點了,這裡是台北市南港區、台北縣石碇鄉及汐止市的三地交界,剛剛從汐止過來的所謂汐碇路也在此交會,等於有四條路可以通往此地,「鹿窟事件紀念碑」就位在北33線鄉道及通往南港的舊庄路二段交口,一處彎道間形成的三角地帶。

「鹿窟事件紀念碑」南港舊庄路入口,需拾級而上





「鹿窟事件紀念碑」北33線鄉道端入口



「鹿窟事件紀念碑」,設計理念以凹陷曲折的不鏽鋼板建構象徵事件本身遭到扭曲,以及當年的屈打成招,鋼板下方基座則是一刀刀在堅硬的混凝土地面上敲鑿刻出,象徵受難者的痛苦。





走入紀念碑底下,台北縣政府在此設立碑文,碑文全文如下

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
1947年,二二八事件爆發。1949年,國民政府撤退來台。政局動盪不安,厲行威權統治,肅殺氣氛瀰漫全台。

1952年12月29日凌晨,軍警包圍鹿窟山區,逮捕被疑為中共支持的武裝基地成員之村民,至3月3日為止。其間因案波及,於2月26日至瑞芳圍捕,3月26日又至石碇玉桂嶺抓人。前後近四個月,牽連者二百多人。經判決死刑者35人,有期徒刑者百人,是1950年代最大的政治事件,史稱鹿窟事件。

鹿窟村民被捕之後,多移送鹿窟菜廟(今光明寺)。未經對覽查證,即以刑求逼供所得自白或他人供詞,加以定罪,造成無數冤獄折磨,以致家破人亡,傷痛欲絕。

今日立碑,除追悼冤魂,緬懷往事,更要記取當時任意逮捕判刑,蹂躝人權的教訓,共同攜手為建設台灣成為民主法治,公平正義的社會而努力。

台北縣政府 2000.12.29

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




鹿窟事件紀念碑處拍山下風景,可以看見台北市全區,連林口台地都清晰可見!






關鍵字:鹿窟、鹿窟事件、石碇鄉、汐止市、南港區、白色恐怖、戒嚴時期、國民黨、槍決、冤獄、光明禪寺、鹿窟菜廟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duncanyui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2) 人氣()